胡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露露(化名)及一子乐乐(化名)。胡某与吴某离婚后,确定露露由吴某抚养,乐乐由胡某抚养。但露露并未随吴某生活,而是一直由胡某父母照顾。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将露露变更由胡某抚养,乐乐变更由吴某抚养。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将露露带走,法院遂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不久,露露再次回到胡某家中生活。胡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两子女的抚养权,而吴某坚持不愿抚养乐乐。胡某常年在外务工,露露、乐乐一直跟随胡某父母生活。
由于胡某多次诉讼要求变更两子女的抚养权,为彻底化解纠纷,改善亲子关系,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委托心理咨询师对露露与乐乐进行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师从两子女不同的成长阶段所需的不同情感进行专业分析,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法官参考该评估报告依法判决露露与乐乐均由胡某直接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双方服判息诉,露露与乐乐的生活终于安定下来。
家事纠纷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案件审理中探索心理疏导全程介入,这也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改革试点要求,江苏法院陆续建立健全了心理咨询师介入家事案件审理的工作机制,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特别对身份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促进其身心健康。定期开展联络心理矫治专家工作,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解决实施心理矫治介入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心理矫治评估、预案、启动、疏导、反馈等流程规范,提升心理矫治工作成效。本案中,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即设立了心理咨询室,与宿迁市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建立联系,组建心理咨询师团队,引入专业人员,借助专业力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服务,舒缓当事人负面情绪,帮助当事人改变错误认知、解开心结,并为审判工作提供参考意见。本案纠缠许久的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在心理咨询师介入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情况下得到妥善解决,无疑是心理咨询专业评估在家事审判方面有所作为的一个成功例证。年3月,省法院在与东南大学共建全国首个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基础上,组建心理咨询人员专家库,并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专家库成员心理疏导工作规则》,使心理咨询介入家事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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