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向何方?
——高房价时代的婚恋困境
“婚姻是一条有无限多岔口的长路,婚前每一个人都会面临选择。婚前选择你所爱的,婚后爱你所选择的。”
——芹
芹在大学的最后一年遇到了一段恋情。大学毕业后,芹与男友陆以爱情为动力,四处漂泊,渴望最美的归宿。于是芹与男友不停换城市,不停换工作。爱情就在这样的境遇中沉淀着美丽。年芹在公司遇到了第二个心仪的男人宣,宣是公司的部门经理,比芹小3岁,显得成熟稳重。前所未有的特有默契,让两颗心在很短的时间内贴近。芹陷入了感情的激流中。那时芹每天看《蜗居》。《蜗居》中的生活与现实高度吻合,芹分不清那是艺术还是现实。迫于结婚时房价的压力和父母的高期望,芹开始在两段恋情间徘徊与摇摆。多年的漂泊流浪,让芹与陆成为“爱情第一”的浪子。芹的父母强调男方一定要有房才可以嫁。陆再次找到芹时,芹开始沉默。即使两人拥抱得很紧,芹仍然感觉到无助与失落。与宣在一起则感觉稳定、踏实与浪漫。在房价涨得一塌糊涂、买房成为芹与陆无力承受的现实时,芹终于因房子妥协了,芹选择了宣。芹说,我不想婚后还为睡在哪里苦恼。婚姻是一条有无限多岔口的长路,每个人要认真去选择。选择与谁结婚会影响与造就完全不一样的人生。选择错了,将永远是一道无法愈合的伤。
婚姻从一开始就会面临经济、家庭、文化、宗教等方面的选择。没有哪种选择像情感选择一样充满审视、挑剔。人们给恋爱与婚姻设立了诸多的匹配值,出身、格调、品位、学历、容貌、经济、房子、车等均是提升个人身价与吸引力的重要指标。现实很残酷,没有一个人完美到无懈可击。在不断的审视与选择中,人们开始经历更多爱的甜蜜或打击。
恋爱与婚姻生活像一面屏障,很容易隔阻想走进来的第三人。然而,在任何一个恋爱与婚姻的框架中,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与法律底线,只要有不和谐的音符,两个人的感情就会出现危机。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中,经济与文化的协调、性的和谐均是情感品质的有力保障。如何在选择中定夺,如何引导我们步入幸福婚姻,很难用一个科学公式表达出来,其中最根本的因素是两人是否适合。
婚前每个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是当选择范围有所变化时,就需要理性平衡和选择。而很多时候,我们会误认为幸福与选择无关,都是天注定。有此思想的表现多是:缺少协调关系的主动性,或是一旦机会出现就匆忙进入婚姻,忘记婚前要三思。内心没有准备妥当,婚姻上容易急功近利。当我们有充分准备选择并享受爱情时,幸福就会向我们走来。越不明白选择的分量与内涵,就越会在选择时盲动。只有懂得选择的原则与取舍时,才会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很多未曾慎重选择的女性在婚后挣扎,甚至用外遇、家庭暴力来缓解内心的痛苦,最终导致离婚;有的因种种原因选择分居,婚姻中没有乐趣,如同人间地狱,此时已是亡羊补牢,心灵受伤,难以恢复。在选择中,还要尽量避免进入情感的误区。有人认为真正的爱,应该体现出博大;既然爱他,那什么都可以给他。在追潮流的心理支配下,男女很快从初恋进入热恋,由边缘性性行为上升到核心性性行为。婚前选择有可能与婚前性行为同步进行,有时使双方在当时感到提心吊胆并产生“犯罪感”。缺乏良好的生活环境,男女双方不仅难以从中体验到性快感,反而留下了并不美好的性经验,容易造成一方性功能障碍,导致日后夫妻性生活不易和谐。
目前中国社会已进入高层次、快节奏、多色彩时期,生活方式在改变,恋爱方式也在改变,人们越来越注重婚姻的质量,亦越来越 婚前选择不仅体现了人们对婚姻重视的态度,也越来越切合实际,理性而合法。在婚前选择中,避免怀孕与生育及经济上过多纠缠十分重要。如性行为的诱发与投入,由于这种行为通常是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动机,尽管上述行为可能会遭遇世俗的反对,但却不在法律规范的视野。如果对方打着婚前选择的借口,玩弄感情,将会使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本案让我们感到无奈的现实是,芹的父母强调男方一定要有房才可以嫁,当买房对芹与男友来说无法承受时,芹妥协了。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件,年为件,年为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月启动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后,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第10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9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1.要懂得择偶的原则与取舍,才会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择偶时,应考虑的因素很多,诸如性格、生活观、价值取向、生育观、家庭背景、个人喜好、生活习惯、相互的吸引力,还包括宗教信仰方面等。
2.以价值来衡量婚姻的相宜值,从而作出选择。因此,在进入婚姻之前要慎之又慎,认真从各方面去考察两个人是否适合做终身伴侣。
3.应尽力避免婚前怀孕、生育及经济上过多纠缠。
以上摘自李秀华《谁动了我的婚姻》第二章第四节,小标题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