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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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型婚姻伦理建构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3-4-20 12:00: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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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问题咨询与指导

当今社会,激烈的社会转型使人们的情感和婚姻出现了诸多困扰,引发了大量夫妻婚姻情感的冲突和危机。实际生活中,一些家庭琐事也常常会引起婚姻冲突和危机,生活小事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起离婚等婚姻大问题。因此,如果在婚姻生活中的小问题上,在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的时候得到咨询和指导,对营建和谐的夫妻关系大有好处。婚姻咨询和指导是解决婚姻亚健康状态、实现婚姻幸福的手段,也是现代新型婚姻伦理建构的方式之一。

婚姻咨询指导是针对婚姻问题,采用专业的知识和方法,对个体进行的辅导和帮助。婚姻咨询指导与心理咨询相仿,都是用专业的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来促进身心健康和获得幸福感。但是它不同于个体心理咨询的一对一指导,而是对婚姻主体二人同时进行的。婚姻咨询指导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关婚姻的心理问题,还包括情感、道德、婚姻行为等问题。婚姻咨询和指导的方法往往采取面对面的指导、电话咨询热线、网络咨询等方式进行。由于婚姻的私人性,婚姻咨询指导只是帮助求助者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最后如何选择和如何操作由求助者做主,而不是指导师具体操作。婚姻指导师与求助者的关系也会随着咨询的进程发生变化,完成从帮助到协助再到自助的成功演变。使求助者从心理上依赖或比较无助达到能独立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最后到完全自信自如的面对生活。

2、婚恋问题辅导

婚恋问题辅导包括婚前辅导和婚后辅导两种。婚前辅导是恋人在结婚前,接受专家对伴侣双方在彼此个性、价值观、生活方式等的相容性的分析,以及对婚姻期待、沟通技巧、夫妻角色等方面的辅导,让伴侣对即将缔结的婚姻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和良好的心理准备。一般来说,婚前辅导的内容包括:婚姻期待、沟通互动、冲突处理、权力界限、亲密关系、性关系、价值观、财务管理和婚前测验等方面。婚后辅导是针对婚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各个阶段集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的辅导行为。包括婚姻调适能力的辅导、解决婚姻冲突的辅导、婚姻生活期望的辅导、认识夫妻角色及分工的辅导、性和生育计划安排辅导等内容。婚恋辅导的方式可以选择在学校内开设相关课程的方式;也可以由妇联、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相关部门联合推行此项工作,以无偿的方式,自愿的原则来进行;还可以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在社区内开展这项工作,如可以在社区内所设的社会工作站里提供这项服务;在一些专业的婚姻咨询机构开设此项业务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3、婚姻伦理规范的养成

婚姻伦理作为道德规范的一种,也要遵循道德规范形成的规律。人的道德规范形成过程的基本问题,就是在教育实践的基础上,如何使受教育者获得一定的道德认识,并将道德认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的问题。这个过程包括知、情、意、行各个因素的形成并由认识逐步向行为习惯转化的全部过程。所谓“知”,就是道德认识,是指人们对婚姻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认识。所谓“情”,就是道德情感,是在婚姻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爱憎、好恶的情感。当人们的道德认识与相应的情感体验发生共鸣时,会在内心深处产生一种坚定不移的信仰和信念。这种信仰和信念,就是道德信念。所谓“意”就是道德意志,是人们在实现理想信念和道德义务时,面对困难和障碍,所表现出来的坚持精神和性格力量。所谓“行”,就是道德行为,是人们在知、情、信、意的指导、影响和支配下,在实践活动中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和道德义务的实际行动。人的道德规范形成的一般过程要经历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的均衡发展。只有道德认识、情感和信念,而没有道德行为,那仅仅是道德动机,没有实际意义。只有将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并形成行为习惯,才能使道德认识、情感、信念、意志凝结为道德规范。行为习惯是一种不再需要意志努力和监督的自动化表现,是已经变成了个体积极需要的义务行为。只有达到了行为习惯的阶段,才表明一种道德规范已经养成。因此,婚姻伦理规范的养成才是婚姻伦理建构的最终目标。

婚姻伦理规范的养成就是通过不断的道德训练、管理和强化所达到的知行统一的状态。在养成的过程中,主体的自我养成意识和自律是重要因素。婚姻伦理作为调整人们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不像“法治”那样具有强制性,而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发挥作用。使道德规范“内化”为一种信念,成为人们的“自律”之“法”。在某种意义上说,自律之法比强制之法更重要。

4、典型的正向激励

典型的正向激励就是通过树立榜样,以榜样的力量教育和影响人们的婚姻伦理建构方式。典型的正向激励将抽象的道理变成了具体生动的典型事物或典型事例,极易引起人们思想感情的共鸣,吸引人们去效仿和比照。在任何一个社会或群体里,人群总存在先进、中间和落后的差别。婚姻伦理建构就是要发现、培养、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带动中间和落后的一道前进。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它能起到激励、感召、引导人们奋发向上的作用。运用典型激励的方式,要求必须保证典型的真实性,而不是虚假的;宣传典型也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不能无限拔高、弄虚作假。违背了真实性要求,只能有害于典型、引起群众的反感,走向愿望的反面。典型必须要体现时代性,不同时代需要不同的典型,在典型人物身上要凝聚时代的精神,反映时代的风貌。典型也必须体现群众性。典型必须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真正来自群众,受到群众的拥护。婚姻伦理导向中的正向激励,有利于发挥婚姻伦理的导向功能,通过标杆和样板的示范作用,引领社会群体行为。

5、个体婚姻危机的社会干预

个体的婚姻危机,对婚姻主体、儿童、家庭和社会都存在不良的影响。社会应克服婚姻是个人的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采取积极行动干预个体的婚姻危机,促进婚姻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婚姻危机的社会干预主要采取法律控制和行政控制两种手段。

法律控制。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控制家庭危机。目前,中国的各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条款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转型期出现的婚外情、家庭暴力、“包二奶”、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生育和遗弃子女等问题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行政控制。行政控制是指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颁布政令,从行政管理角度自上而下地对婚姻危机的控制。我国历来有通过行政手段管理家庭事务的传统。虽然在转型期出现了控制弱化现象,但是过于控制和不控制都是不妥当的做法。当今社会,实施行政控制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转变政府部分行政职能,加强妇联建设、工会建设、社区建设,增强它们的婚姻危机干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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